內容: |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其繳費時間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記錄予以保留,與再次就業后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后又再次失業的,其繳費時間重新計算。核定其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時,應將其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