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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輕傷或者一次重傷一人至二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情況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傷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 (三)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傷六人至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 (四)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傷十人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 (五)一次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者一次重傷三十人至四十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 (六)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五十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國務院調查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海洋捕撈和養殖、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鐵路和煤礦企業安全事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