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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可以支付其本人和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或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支付不足時,由參保人自付。 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終端服務機(POS機)故障無法使用時,參保人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然后在30天內持定點醫療機構收費憑證和參保職工IC卡到社保經辦機構或指定銀行辦理沖卡手續,但只能劃出個人賬戶的現有金額。 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職工,其個人賬戶金額按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時間劃入本人的金融賬戶。 參保人在年度內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余額進行清算,并按規定一次性予以支付。屬于依法繼承的,由繼承人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本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