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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被鑒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繼續發放。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的,預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壽命(其中,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未滿十八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在資產結算時一次性撥付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被鑒定為5-10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在資產結算時一次性撥付。 對已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1-4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的供養親屬,根據本條前款的規定籌集資金,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參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保障其工傷待遇。資金籌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