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晉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第四章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晉市政發[2000]20號 山西省晉城市 |
內容: |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劃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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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第四章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晉市政發[2000]20號 山西省晉城市 |
內容: |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劃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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