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通報,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準和不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二)采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三)診治過程中不驗證、弄虛作假,或者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超量開藥和串換藥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