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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 (二)受政府委托,擬定并協調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開展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參與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政策措施; (五)培育、發展老年人組織,并予以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具體工作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