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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確定的爭議范圍為依據,下列爭議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社會保險發生的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爭議; (三)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見習實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爭議; (四)由政府部門主導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革改制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賠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爭議; (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職工檔案的; (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與雇工發生的爭議;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住房公積金爭議的;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