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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第九條
第二章 管 理 職 責
2006-05-01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昆明市 |
內容: |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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