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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2013-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7號 |
內容: |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并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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