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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為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同時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該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行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確認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或者工傷認定法定時限內。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對是否屬于工傷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 用人單位自接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拒不舉證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因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