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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假冒專利、重復侵權、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證照、圖紙、賬冊、專利權評價報告和其他原始憑證等資料; (三)現場檢查、攝錄、抽樣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相關軟件; (四)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具有證據意義的物品,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先行登記保存。 專利行政部門行使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