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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核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的項目建設資金。屬于財政投資的,應由財政部門出具已列入財政預算撥款計劃的項目清單或相關文件;屬于自籌資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其他投資來源證明;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應提供項目融資方的資金來源證明。凡未能提供相應證明文件的,發展改革部門一律不予批準立項,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建設單位,未被批準的,3年內不予審批其新建項目;已經批準的,取消立項批準,3年內不予審批其新建項目。 政府投資經營性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凡項目資本金不足或標準低于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準立項。 政府投資的項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外,一律不得由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建設,不得將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條件,嚴禁將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的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或補充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