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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五條
2007-10-25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 蘇勞社險[2007]24號 江蘇省 |
內容: | 用人單位依據《規定》第十二條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方案應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企業繳費可在稅前列支。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管理方式,由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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