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4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