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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具有我市戶籍的公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離婚或喪偶現無配偶的,本人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一個子女且該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三級)并持有中國殘聯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審核屬實,可以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特別扶助標準:獨生子女傷殘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對象,年滿49周歲且未滿60周歲的,分別為每人220元/月、270元/月;年滿60周歲的均為每人40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