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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的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谂c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權利,或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的; 。ǘ┪窗匆幎ü急締挝皇I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未及時向提出查詢要求的職工提供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前款所列行為屬單位負責人故意指使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