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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工作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年限(含視同養老保險年限)在《暫行辦法》實施前不滿十年或《暫行辦法》實施后不滿十五年的; (二)1997年1月1日后按市委辦〔1996〕04號文件第二條第七款提前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從退休當月補繳至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止; (三)1991年7月1日后從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到機關、全額、差額撥款單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從1991年7月起補繳至調入時間止; (四)原計劃內臨時工,其最后一次臨時工工齡,應從1989年1月1日起補繳至招為固定工或勞動合同制工人時間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