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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 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二)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 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 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