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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認為其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規定行使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 一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者人事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職工認為其權益受到侵犯,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會等投訴,或者向司法機關控告和申訴。 三職工認為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職工對用人單位侵犯其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應當給予經濟補償而拒不賠償或者補償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