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未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應在出院后(審核期滿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五)社會保險卡; (六)參保人員和代理人身份證;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八)《門診特殊疾病申請表》(已辦理了門診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九)《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申請表》(已辦理了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已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的,個人除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外還須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結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