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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處罰,勞動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動法規沒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非經營活動的行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經營活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 (二)勞務中介組織或職業技能鑒定(考核)組織從事非法中介活動或出具虛假鑒定的; (三)招用勞動力,在三個月內未按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四)違反國家勞動工作時間和加班加點規定的; (五)非法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