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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必須按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上年度全省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11%的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費比例按現行規定執行)補繳1995年10月1日至參統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從業人員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單位,從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月起,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并按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基數和規定的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參加養老保險并已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按國發[2000]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