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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的辦理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屬于下級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交責任歸屬機關辦理;但對反映重要情況和建議或者緊急問題的越級信訪事項,受理機關可以直接辦理; (二)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關機關負責人的批辦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轉送責任歸屬機關辦理,并告知信訪人; (三)涉及幾個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由最先接到來信、來電、電子郵件、來訪的機關牽頭辦理;對辦理責任有爭議的,可以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機關協調,指定辦理或者直接辦理; (四)應當對信訪事項做出處理的國家機關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