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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證件材料 申請人應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并提交《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或《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同時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出具《軍官證》等軍人身份證件,華僑、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下同); 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受托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托人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 監護人提出申請的,監護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監護關系的證明; 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近親屬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當事人死亡,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證明。 申請出具當事人離婚、喪偶后《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當事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包括醫院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監護關系證明、近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上的記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死亡證明包括公安、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繼承關系證明包括涉及繼承關系的判決書、公證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監護關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可作為相關證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