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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已廢止)
第二十九條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2004-11-26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號 河北省 廢止日期:2012-03-01 廢止說明: |
內容: | 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個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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