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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齡夫妻依法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后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改為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檢查并出具證明確已懷孕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且不符合城鎮居民再生育條件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予以收回。 屬于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24個月內可以按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請再生育;自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之日起24個月內沒有懷孕的,其《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予以收回,不再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