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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信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三條
2007-01-01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 |
內容: |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 (二)按照信訪工作程序,及時、依法、公正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理,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賄賂; (四)不得公開、泄露控告、檢舉人的姓名和控告、檢舉的內容,不得將信訪人的控告、檢舉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被控告、檢舉的人員和單位,不得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的內容; (五)對信訪人提出的相關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查詢和答復要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如實答復,不得拒絕; (六)不得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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