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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已廢止)
第二十六條
第二章 工資支付
2005-05-01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41號 廣東省 廢止日期:2016-09-29 廢止說明: |
內容: | 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四)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 (六)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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