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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