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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峁┨摷僬衅感畔;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人員的; 。ㄈ┫蚯舐氄呤杖≌衅纲M用的; 。ㄋ模┫虮讳浻萌藛T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 。ㄎ澹┛垩罕讳浻萌藛T身份證等證件的。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北京時間吊銷其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就業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拒不補辦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