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依法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的,可以享受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含職業技能鑒定考核費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社會就業需求和失業人員本人意愿,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對培訓合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直接撥付給有關職業培訓機構;不合格的,由職業培訓機構負責繼續培訓。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條件組織培訓的,失業人員可以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到依法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持失業登記證、職業培訓收費報銷憑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辦理有關手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并發放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在一個失業期內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500元。其中,申請數額不超過1000元的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超過l000元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