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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學生,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向所在學校申報,學校匯總后于當年10月底前向市醫保處申報,市醫保處審核后于11月底前將當年個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的三分之一予以退還;其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后于當年7月底前向市醫保處申報,市醫保處審核后于9月底前將當年個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的二分之一予以退還;同時將這些人員名單以電子文檔的方式反饋給各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終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