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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上述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但申請人可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二)材料齊全的或材料補正齊全的,自材料齊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進行綜合評估,并可組織相關人員對零售藥店進行實地考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零售藥店的審核工作,作出審核決定,并自作出審核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