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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作職責 (一)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執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二)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四)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五)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七)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八)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九)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