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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2012-03-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號) 河北省 |
內容: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的檢查結果應當定 期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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