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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侵犯職工人身權利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給職工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整頓; (三)對扣留職工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等證件或者檔案資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公安機關強制退還,并按照每扣留一個證件或者每一份檔案資料處五百元罰款計算,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