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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流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其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本人原工資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對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育的,延長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增加產假1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天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引產或者足月死產的,產假90天。
(二)女職工因生育、流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所需符合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醫療費,具體支付標準為:
1、順產1200元;
2、難產2800元;
3、七個月(含七個月)以上引產或者足月死產1000元;
4、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引產550元;
5、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下流產的不超過200元;
6、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30元;皮下埋植劑80元,取出皮下埋植劑35元;輸卵管結扎術250元,輸卵管吻合術500元;
7、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8、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的產時妊娠高血壓綜合征(重癥子癇)、羊水栓塞、子宮破裂三種疾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2500元(含2500元)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報銷,25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50%。因生育引起產褥感染、產褥期出血、乳腺炎、膀胱炎四種疾病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200元(含200元)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報銷,200元以上報銷50%。產假之后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三)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當地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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