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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 (二)符合《醫療機構產科建設標準》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生育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取得《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四)承諾履行本辦法及《合肥市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五)配備與經辦機構相適應,并能實時傳輸和結算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確定應當遵循滿足群眾需要、同時保證質量、控制數量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