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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區政府各部門正職領導人員違反行政紀律,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處分決定,或由區監察機關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擬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的,先由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職務后,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處分決定或由區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 市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擬給予處分的,由市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監察決定。擬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的,先由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職務后,由市監察機關作出監察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