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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醫療費支付 (一)女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生育或終止妊娠所發生符合規定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前述費用僅限用于產婦本人,涉及嬰兒醫治、護理等費用,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依法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生育所發生的費用,統籌地區可參照當地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定額支付,超出支付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二)符合規定的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合并癥及孕產期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三)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具體執行范圍、項目、標準由省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