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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勞動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二)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人員進行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察、技術鑒定等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 (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策提出處理方案; (四)對爭議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五)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六)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七)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八)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九)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策; (十)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私應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