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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的,其在遷出地的繳納失業保險費記錄等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遷,失業保險費不轉遷;職工在遷入地失業的,其在遷出地的繳費時間應與遷入地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需在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為本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0%,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有關待遇費用。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后,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遷入地的標準執行。 失業保險關系跨自治區轉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