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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的規定執行,在藥品目錄范圍內使用甲乙類藥品時: (一)甲類藥品費用,基金按規定的支付比例結算; (二)乙類藥品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費用的10-20%,余下部分按基金規定的支付比例結算,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三)因搶救病人必須使用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時,可先使用,待辦理報批手續后,其費用由個人先自負比例應不低于20%,余下部分按基金支付比例結算。使用藥品目錄外搶救藥品前應先征得參保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認可,緊急情況下可先口頭通知,事后再補辦有關手續。 (四)定點醫療機構院內制劑須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并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核定后,按乙類藥品管理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