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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⒈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⒊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⒋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⒌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⒍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⒎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