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人員年度內在同等級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該等級醫療機構標準計算一次;年度內在不同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按其中最高等級醫療機構的標準計算一次。 年度內首次住院(不包括轉院、轉外地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不包括自費費用)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標準按該醫療機構等級標準減半計算;以后再住院的,按所住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減去已由個人自負的額度計算。 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按實際結算時的年度和參保人員身份確定。參保人員連續住院超過12個月的,應在滿12個月時進行一次醫療費結算,超過12個月以上月份數按再次住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