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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或者偽造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收繳偽造的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可以并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涂改、出租、轉借、轉讓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未經批準擴大業務范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年審、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以及年審不合格的,吊銷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五)未經批準舉辦人才交流會,公共媒體的經營者發布未經批準的人才交流會信息,或者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未進行資格審查的, 責令停止活動或者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采取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從事人才中介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前款規定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