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由人事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設立冠以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二)省屬單位、中央駐晉單位、外省(市、自治區)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本省單位與外省(市、自治區)單位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三)設立冠名超過本行政區域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四)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