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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監督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暫扣或者收回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五)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六)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執行前款規定,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接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書面報告結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應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其格式及使用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統一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