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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承擔。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經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零售藥店,均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合理配置資源、方便就醫的原則經審查確定后,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